南宁一学员驾校练车致残 驾校被判全责赔偿

2013年11月04日 15:40   来源:南宁日报    廖辉燕

  市民黄先生为考取驾照,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习班,却在驾校教练场内学车时驾车撞墙受伤致残,黄先生遂将驾校及周姓教练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开办培训班的被告南宁某公司对黄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1年6月17日,原告黄先生为考取驾照,报名参加了被告南宁某公司举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习班,并交纳了培训费。周某系该公司教练员,其于2012年2月29日10时50分在公司训练场内,指导学员黄先生驾驶教练车练习倒桩项目时,周某在该车外对黄先生进行指导,并让黄先生单独练习驾驶。黄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车辆碰撞训练场内墙壁致使黄先生受伤。经司法鉴定,黄先生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最终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所规定“道路”的范畴,故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车辆在道路以外……参照交通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之规定,交警认定黄先生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学员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之规定,认定教练周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先生无事故责任。黄先生随后将开办培训班的公司和教练周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之规定,学员学习驾驶技能驾驶教练车时,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被告南宁某公司的教练员周某没有随车指导,让正在学习中、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学员黄先生独自驾驶教练车,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黄先生撞墙事故的发生,周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先生无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恰当,予以采信,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庭审中,被告主张黄先生系因突发重疾偏头痛病造成本次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教练车的用途是供学员学习驾驶技能,该车的结构专门设定了教练员为防止学员经验不足而紧急刹车排除险情的装置,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并不是单独驾驶,而是在随车教练的指导下共同进行的,学习过程中车辆仍处于教练员掌控之中。黄先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驾驶教练车撞墙的事故,教练员周某显然没有尽到随车指导并及时排除交通险情的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两被告关于黄先生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南宁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9241.8元。(记者 孟振兴 通讯员 廖辉燕)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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