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亿元资金支持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

2013年11月05日 12:04   来源:中国财经报   

  近日,青海省财政筹措安排资金1亿元,积极支持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据了解,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支持扬尘治理,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清扫车和洒水车购置补助,支持城区道路保洁机械清扫和道路洒水保洁作业,提高机械清扫率,基本满足城市道路扬尘治理需要。二是支持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安排资金4000万元,切块下达两市,一定三年,用于对鼓励淘汰的黄标车补助。三是支持煤烟型污染治理,安排资金4000万元,一定三年,用于对锅炉煤改气补助,由西宁市和海东市对锅炉煤改气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安排使用。同时,积极支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今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排污费等各类专项资金合计11.58亿元。今后三年,通过整合现有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对治理企业予以适当补助。

  与此同时,为合理区分政府和市场事权责任,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青海省财政提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治理。对黄标车淘汰和燃煤锅炉煤改气等公益性项目的污染省市政府予以积极支持;对企业等营利性组织造成空气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承担责任。二是划分事权,分级负担。西宁市和海东市应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由省市政府分级负担,以市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统筹安排,明确重点。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把统筹的省级资金的支持重点倾斜用于黄标车淘汰和燃煤锅炉煤改气等公益性项目的污染防治方面。四是严格标准,逐步到位。明确西宁和海东市资金投入责任,对公益性项目的污染防治,由两市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省市财政按照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和目标分年度安排资金。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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