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企融资租赁“生死劫”作为能将产业经济和金融完美对接的纽带和桥梁,
融资租赁这一行业始终在被看好和被期待,
如果说在其发展道路上有什么阻碍,并将在未来持续制约着它的前进,
那么一定是这个行业与生俱来的投机心态,以及尚未完善的和监管体系文
陈玉峰融资租赁是天使还是恶魔?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江苏南通两家金牌企业——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和启东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围绕着一场是租赁还是借贷的争议,他们扮演了不同程度的受害者:曾经作为南通造船业风向标,现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身背巨额债务的惠港造船,在这场争议中雪上加霜;欣欣向荣正驶入发展快车道的南方润滑,也因担保了一纸“假租赁真放贷”合同,而凭空背负了上千万的债务。
让人感叹的是,作为这场争议的始作俑者,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却一直在标榜着自己“中小企业拯救者”的身份。事实也确是如此,以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为一员的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将产业经济和金融完美对接方面,做出了弥足珍贵的贡献和探索。作为新兴的桥梁和纽带,这一行业被看好也被期待,如果说在其发展道路上仍有什么阻碍,并将在未来持续制约着它的前进,那么一定是这个行业与生俱来的投机心态,以及尚未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破产牵出融资租赁旧账
尽管已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但南通惠港造船曾经的殊荣和光辉却依然被当地人耳熟能详。2001年,惠港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惠忠收购了濒临破产的启东拆船厂,重新组建了惠港造船。通过各地收购旧船,拆卖钢材和组件的方式,惠港造船完成了原始的资本积累,并开始大笔投资引进设备,拓展生产规模。
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利好,和世界海运市场的繁荣,仅在5年左右的时间里,惠港造船便一跃成为南通当地最具规模的民营造船厂。
然而,好景不长,2008年伴随经济危机的到来,航运市场和造船业大幅度萎缩。彼时的惠港造船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逆势抄底,2008年之后,惠港造船斥巨资投入生产设备并大面积购置土地以及相关配套的设施建设。
在一连串的扩张中,惠港的资金链条变得异常紧张,先后欠下巨额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其中包括六家银行和将近400个债权人,总额高达22个亿。2011年年底,惠港造船无以为继,被迫宣布破产,之后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
相比于惠港造船22亿元的巨债,2013年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的一起标的额为1500余万的租金债权案件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与其他债权不同,不仅案件原告方系江苏省颇具名气的金融租赁公司,且该案件将南通当地另一金牌企业启东南方润滑一起“拖下了水”。
按照惠港造船法人代表张惠忠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的描述,2009年年底至2010年,正值惠港造船大手笔抄底的时期,“按照最开始的设想,公司还打算引入龙门吊等生产设备进行生产规模的扩充,但当时公司的资金已经非常紧张,后来有朋友推荐,可以考虑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扩张,经介绍结识了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据张惠忠回忆,在和江苏金融租赁接触的过程中,双方又从金融租赁将谈判方向转为了借贷,“对于当时的惠港造船而言,资金的需求显然比引进设备的需求更为强烈,经过商谈,江苏金融租赁同意借款3080万元,但前提是我必须先支付1080万,且合同要按照江苏金融租赁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来签。”
2010年5月,(双方又签署了苏租(2010)租赁字第209号《融资租赁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苏租(2010)买卖字第209号《租赁设备委托购买协议》)。根据两份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委托惠港造船购买一台400T造船门式起重机给惠港造船使用,惠港造船按约向租赁公司偿还租赁共37期(每月为一期,除去第一笔1080万,每期偿还约66万元,共支付3年),计3481.2万元。
此外,张惠忠告诉《法人》记者,除去上述两份协议,江苏金融租赁要求惠港造船为该笔“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方,并签署担保合同。“后来我们找到了南方润滑,并签署了《保证合同》。”
对此,南方润滑董事长张超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惠港造船当时的说法是,就好像是房贷,设备的产权归金融租赁公司,所以没有任何风险,只是走个程序而已。所以南方润滑才同意了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仅仅支付了一年多“租金”,惠港造船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继续支付,后江苏金融租赁一纸诉状将惠港造船和南方润滑诉至法庭,要求惠港造船偿还所欠租赁,南方润滑负连带担保责任。
金融租赁公司违规经营
2013年6月18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江苏金融租赁享有惠港造船1500余万元租金的债权,张惠忠、南方润滑对该债权在80%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事实上此时惠港造船已经破产,张惠忠本人也无力偿还,担保责任实际由南方润滑一家承担。
对于这样的一个结果,南方润滑董事长张超无法接受,他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来看,该笔资金只能用于委托购买设备,南方润滑所做的担保也只是针对载有实物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而由于惠港造船故意违反合同将资金挪作它用,而租赁公司疏于管理,不作事后核查和监督,致使该笔资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后的结果却是双方的过错由南方润滑承担,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案件伊始,该笔资金的性质究竟是融资租赁还是企业间借贷,便始终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因法律禁止企业之间进行非法借贷,且南方润滑认为江苏金融租赁与惠港公司恶意隐瞒借贷真相,其行为亦对“南方润滑”构成欺诈,遂接到法院开庭通知的同时,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据公安机关初查以及案件开庭期间出现的证据均显示,设备购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笔资金并未用于购买设备,作为委托方,江苏金融租赁也没有对设备的购买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和借贷本质上不同的是,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租给企业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它区别于其它融资方式的根本特征是以物的形式流转。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正常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有租赁物的存在,而且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以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一直归出租人也就是租赁公司所有,这就意味着,一旦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甚至进入破产程序,租赁公司都可对租赁物行使优先取回权,而租赁物的价值往往超过剩余未付的租金,使租赁公司风险趋小甚至归零。
究竟融资租赁公司可不可以从事借贷业务?无论是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还是众多公开信息中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介绍中都写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需获取由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许可证中包含了允许经营的项目,但其中并不包括非同业拆借业务,即常说的借贷业务。
为此,本刊记者以企业经营者的身份分别致电了包括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国内多个融资租赁公司,得到答复完全一致,融资租赁公司不允许进行借贷业务,而江苏金融租赁的接线员还特意告诉记者,“如果借贷的话,是会被银监会查处的。”
为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记者多次致电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经联系该公司提供了业务经办人的电话,但记者多次拨打均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
行业监管缺位致乱象丛生
今年9月,商务部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重视监管引导、加强风险防控成为主旨,尤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变相贷款,甚至是高利贷,未来或受到严格监管,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格局也有望得到集中。
办法的背后,是新生行业亟待扩张的迫切愿望与监管不力导致乱象丛生的天然矛盾。
在欧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每年全球交易规模超过7000亿美元。自上世纪80年代诞生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经拥有30年的发展历史,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复合增长率均超过了50%。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尤其是作为能给产业经济不断输血的优良模式,融资租赁一直在被寄以厚望。尤其对于贡献了60%GDP却只享有不到40%银行贷款配比的中小企业而言,融资租赁的存在无异于“救世主”般的存在。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近些年来,类似“假租赁、真放贷”的情况在行业内并不罕见。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之际,一位南通当地与江苏金融租赁合作过的企业主便表示,惠港造船的案件并非孤例,在南通当地便有好几家企业与江苏金融租赁有过类似合作。
一位不愿具名的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行业内借贷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对来说,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率比银行贷款高,却比民间借贷要低不少。通常的做法是签两个合同,表面是融资租赁,私底下再签借款合同,由于没有设备产权做抵押,所以一般采用抵押其他产权或担保的形式抵抗风险。这样一来,成绩单上的业务量增加了,实际收入也增加了。”
但这一做法却无形中增加企业的风险,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一般来说,由于合同没有实际发生,一旦出现纠纷,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原则上还是禁止企业间相互拆借,“名为融资实为借贷”严重破坏现行的金融监管秩序,并有涉嫌范犯罪的可能,可能面临着行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担保形式签订合同的,又无形中为担保企业增加了法律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南方润滑的境况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让我们郁闷的是,无论是在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宣传页上,还是公司负责人对外接受采访,都宣称自己是中小企业的"拯救者",但事实却是,这个"拯救者"却在大行转嫁风险,残害其他企业之道。”南方润滑董事长张超表示。
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土壤中,融资租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投机思维没有被有力的监管所遏制。从立法层面而言,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有关案件只能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处理。
在监管方面,根据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不同,分属银监会、商务部、税务机关等不同机关监管,其风险管控程度也各不相同,监管不能实现集约化,且无法渗透到交易的具体环节。这种分散且并不细化的监管无疑在增加了成本、风险的同时也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力度。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表示,迫在眉睫的是理顺监管理念,国家在制度层面上研究革新金融监管理念,细化监管规则。其次,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治理念。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定,了解融资租赁公司违法代价等。银监会、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制宣传,牢固树立融资租赁公司“合法经营”理念。
“从治标方面来看,重要的一点是可以通过曝光一批"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典型案例,让融资租赁公司清楚认识到,"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一旦出现纠纷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违法成本很高。”李学辉如此认为。(《法人》记者 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