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一企业涉嫌多起案件伪造证据:一栋楼造价425亿

2013年11月11日 11:09   来源:法制日报    袁成本 范学伟

  今年9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天内审理三起由浙江高院指定再审的案件,每起都涉嫌证据造假。涉嫌造假的当事人指向一家单位——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龙集团)。

  这三起再审案件,有两起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最早接到投诉并发现问题的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成龙集团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给了该公司所在地的义乌市公安局。

  据知情人透露,成龙集团涉嫌证据造假的案件,远不止上述3起。

  记者对检察院抗诉的两起案件进行了调查。

  证据:鉴定结论决定胜负

  检察院抗诉的第一起案件是成龙集团与山东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枣庄辉煌)的纠纷。

  枣庄辉煌于2006年成立,是几名自然人开办的小企业。在几位股东中,只有一名枣庄人,其他均为金华居民,法定代表人叫王立航。其开发的楼盘名为君山明苑。

  2007年4月,枣庄辉煌将该楼盘交给成龙集团枣庄分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君山明苑工程施工合同》。

  枣庄辉煌向记者介绍的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元月,工地停工。稍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补充协议”,将原来约定的工程进度推后。但成龙集团还是按兵不动。不得已,枣庄辉煌于2008年5月15日与之签订了《建筑施工补充协议》,另找施工队进场施工。此时,共向成龙集团枣庄分公司支付180万元,尚余60万元左右工程款没有支付。

  2009年2月,成龙集团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362万元及利息。

  60万元还是362万元?成龙集团最重要的证据是《工程款结算协议》。另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各一份。

  “直到诉讼时工程都没有结算,哪来的结算协议?!”王立航一头雾水,于是要求对协议上的公章和签名进行真伪鉴定。义乌法院委托了设在义乌的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

  金华天鉴的鉴定结论为:《工程款结算协议》上的公章是真的,“王立航”3字也是王立航亲笔书写的。

  2010年7月15日,义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枣庄辉煌败诉,需支付这362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贷款4倍利息计算,仅此一项就高达近百万元。

  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荒唐:3栋楼造价过千亿

  人的记忆可能出错,公章管理也可能有漏洞。但让王立航坚信成龙集团造假的,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成龙集团提交的另一份证据出了天大笑话,令人哭笑不得。

  这份重要的证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其工程名称分别为1#楼、2#楼、3#楼、4#楼,1#楼面积为18000平方米,其余3栋均为5000平方米。其中约定:1#楼造价为1.53亿元,其它3栋每栋楼造价均为425亿元!

  一栋楼造价425亿元,三栋楼造价过千亿!这是天文数字啊。有哪家公司会签这样的合同?能出现这样的笔误?

  对此,成龙集团的解释是:“合同是这样签的,几个亿、几千万都可以,但是结算是按照实际工程量来结算的。”

  成龙集团的解释没有说服金华市检察机关。金华市检察院决定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

  抗诉:重新鉴定揭开面纱

  2012年12月12日,金华市检察院将《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工程款结算协议》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结果与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大相径庭。

  该中心的结论是:《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正面印刷体字迹系打印形成,反面印刷体字迹系复印形成,两者非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解除协议上“签字日期08815由08515变造形成”;《工程款结算协议》上的“王立航”3字与样本字迹相似,但字体“形快实慢”——不能认定与检材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新的鉴定结果让检察机关瞠目。再结合其他造假嫌疑,最终让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并在抗诉前,将成龙集团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给了义乌市公安局。

  在9月18日的再审庭审中,成龙集团对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没有置评。庭审结束后,成龙集团向金华中院提交了调解申请。

  移送:另案发现犯罪线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涉及成龙集团的第二起案件,与上述案件如出一辙,也是在关键证据上出现了争议。不同的是,这次委托重新鉴定的是义乌市公安局。

  在义乌,有一个“国际商贸城工人北路3号楼筹建小组”(实际为十几个拆迁户联建房屋),因为十年前委托成龙集团建房发生纠纷。

  2003年12月,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成龙集团承建工程,工程总价款为700余万元。楼房建成后,双方就付款问题发生了争议。

  筹建小组称,通过各种方式,已经向成龙集团支付了380余万元。但是,成龙集团对此予以否认。

  2009年3月,成龙集团将筹建小组“拆”为骆忠健、王桂妹等一群自然人告上法庭,证据依然是一份《补充协议》。

  成龙集团出示的签订于2007年6月10日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扣除自行施工的水电工程款60万元,实际应付647.0308万元”。

  被告认为这份《补充协议》是假的,因为用肉眼就能看出这份《补充协议》的问题:中间的字刮掉了一些,有的地方都刮脏了、刮薄了、刮起毛了。于是申请法院鉴定真伪。

  这次鉴定由“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进行,结论为“正文打印体内容未发现明显的变造痕迹”。

  在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有的联建户委曲求全,与成龙集团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有的表示忍不下这口气,进而向金华市检察院投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了疑点,于2012年7月13日,发函给义乌市公安局。函称,在审查骆忠健等14人与成龙集团合同纠纷时,发现“成龙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故将有关材料移送。

  立案:公安全面展开侦查

  义乌市公安部门为查清事实,委托权威机构重新鉴定。这次的鉴定单位是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

  鉴定结论依然令人咂舌:该《补充协议》系对原《补充协议》刮擦后印刷、书写变造而成。而造假的手段并不高明。

  鉴定文书是这样描述的:“用肉眼整体观察,《补充协议》纸张不够清洁,可见多处污迹;侧光检验,可见甲乙双方称谓、正文、乙方落款盖章处、落款日期等部分的纸张表面起毛、纤维外翘”,显微放大检验,“有打印文字笔画的残留痕迹,这些残留痕迹能反映出原打印文字的字行”。

  其结论是:“上述文件的整体布局、字行平行、文字质量、纸张污损、笔画残留等特征充分反映了送检《补充协议》系对原《补充协议》部分内容刮擦后印刷、书写变造而成的本质”。

  记者获悉,义乌市公安局已经对“成龙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立案。

  公安机关调查的涉及成龙集团证据造假的案件不止一起。在本文提及的枣庄辉煌、义乌联建户之外,至少还有义乌华隆食品有限公司等举报人。

  法制网记者袁成本 《法人》记者范学伟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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