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举行表决前评估会。
根据修改稿,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求职还可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5%。(记者 罗桦琳)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