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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三级企业可开发建设25万平米以下项目

2013年11月20日 20:49   来源:海口晚报    光明

  近年来,在海南省注册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小、实力弱、诚信度低,不利于海南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二级至四级企业资质,由省级审批。在全省范围内,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培育和壮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创建品牌企业,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和专业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业务范围等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明确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其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申请企业资质升级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发生过重大工程安全事故且经认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报资质升级。

  《通知》明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各市县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 年。二级资质及以下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股东、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报资质审批部门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参考依据。(记者光明)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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