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按照政策,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一年内最高可报销20万元。该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700万人受惠 不需额外缴费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要参保人员额外缴费。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均适用本办法,覆盖人数达到2700余万人。
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
起付标准每年或有变动
自付费用如何报销?该办法提到,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每年的起付标准将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
“今年的起付标准,还在制定之中,将于近期公布。”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异地结算 多数地区还需垫付
关于费用结算形式,该办法提到,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参保人员跨区县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依托我市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每月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和支付。(记者 文晶 实习生 顾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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