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1日表决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加大了对逃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此外,乘客不得携带自行车包括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不得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根据法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记者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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