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省和市一批法规提交审议或提请通过。
管尾气:为控车留下法律空间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26日提交二审。草案最引发关注的是,采纳委员和公众意见,对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提出了规定。
草案修改稿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车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控车马上就会实施吗?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新民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江苏省的机动车保有量尚未达到最高临界点。但按照目前居民对机动车的发展需求来看,需要提前制定一个预防措施,当临界点到达时,政府有权进行控制。此前,苏州市在省内率先立法,授权政府可以进行控车,但苏州市目前尚未对机动车采取控制手段。
很多委员表示,控车需要不少配套措施匹配,才能真正起到降低排气污染的目标。比如对使用公共交通系统的市民给予优惠和补贴;机动车在停车等候超过5分钟的情况下,应熄火关闭发动机,减少排量和污染;推荐购买小排量的车辆,鼓励家庭购车从经济环保的角度选择;借鉴广东在全国率先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方法,在对新能源车辆的推广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增加双燃料机动车的率先使用。
还有委员提出,在省内人口较多、且相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在市区内应该实施“禁摩”措施,以保证车辆的通行及减少空气污染。在城郊、乡镇,可以适当放宽对摩托车等排气量大的机动车的使用。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相对汽车更为严重,若要达到排放标准,费用很高。
“新华日报”官方微博网友还提出,如果控车,不能只控私车,还要控公车。
整地名:中国人别假装住外国
“玛丽花园”、“塞尚国际”、“玛斯兰德”,明明是纯中国小区,非取个洋名,让国人生出一种“假装住在外国”的虚幻满足。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审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禁用外国人名、地名和音译词作地名。
条例草案第九条提出,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作地名;除了满足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公共资源特许经营需要外,一般不以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草案专设一章对历史地名进行保护。规定受保护的历史地名一般不予以更名,禁止转让、拍卖冠名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以及规划确定保护的路、街、巷、桥梁、住宅区等历史地名,禁止更名;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取舍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草案鼓励各地利用本地区的历史地名资源,形成文化品牌。即便地理实体已经消失,历史地名也可以就近移植到同类地理实体使用。委员们说,地名楼盘崇洋热,其实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自卑,强化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和传承,让中国人的家园有个正经中国样儿,这才是文化自信。
护古村:财政要掏钱,产权可流转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26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这是全国首部古村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破解了古村落资金投入和古建筑产权流转两大难题。
古村落是传承数千年农耕文明的结晶和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载体,苏州共有三山岛、明月湾、陆巷等17个古村落。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古村落衰落、消亡的现象日益严重,加强古村落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的投入和扶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修修缮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在古建筑产权流转方面,条例明确,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根伟介绍,这是条例的一大突破,为古建筑最终进入市场提供可能,这也正是以往古村落古建筑保护在产权方面遇到的政策瓶颈。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