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文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均有优待
见义勇为牺牲补助金至少50万
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群英雄,他们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身体致残、生活致贫。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怎样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与关怀?11月27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牺牲补助金至少50万
据了解,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缺乏规范统一界定,各地对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差别很大。我省曾在1998年出台《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虽然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待遇,但标准偏低,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此次规定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最大亮点。
《意见》规定,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0倍即为49.13万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近亲属至少可获得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提出,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还可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根据规定,由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高考中招享受加分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可以享受优待加分政策。
其中,高考时,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烈士子女加分的规定执行。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中考时,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优先享受保障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分配保障性住房时,用评分排序的,省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参照同级劳模享受加分待遇;按申请时间排序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优先选房;采用摇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单独摇号。(记者李红 实习生张美龄)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