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煤炭购销储存使用质量标准

2013年11月29日 12:01   来源:天津日报   

  从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天津市出台《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对煤炭购销、储存、使用中的质量标准、环保措施、管理机制和违法处理进行明确规定,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规定》突出四个严管:一是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的煤炭须符合本市新制定的质量标准。二是严管经营性煤炭堆场的设置。将全市72个煤炭储存场地重新规划整合到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每区县规划1至2个集中储存场地,对有用煤需要的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必须集中在经营性煤炭堆场,外环线内禁止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三是严管燃煤排放。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环保标准,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是严管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还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做出明确划分,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煤炭经营,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炉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工业经济部门负责指导清洁生产、督促节约用煤,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依职能监管煤炭检验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或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还从会议上获悉,本市制定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将发电用煤全硫含量限定为≤0.50%、灰分≤12.50%,分别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硫分≤1%、灰分≤16%指标要求;将民用煤全硫含量限定为≤0.4%,与北京地方标准同为国内最高要求。该标准将于近期依法定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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