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条"意见带来多项突破 自贸区成为"金改"试验田

2013年12月03日 09:22   来源:解放日报   孟群舒

  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各方对“金融细则”翘首以盼,这一期待在昨天初步兑现。央行昨天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包含30条,在个人投资、企业投融资以及金融改革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提法和规定。这表明,上海自贸试验区已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也体现了央行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有力支持。

  QFII和QDII松绑个人投资将放开

  《意见》提出了“便利个人跨境投资”的相关规定,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非居民个人两方面。《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相应地,“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过去境内个人要投资海外市场,必须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形式,由公募基金“组团”出海;与此同时,境外个人也不能直接到中国境内的资本市场投资,必须借助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形式操作。“此次文件表述看似平淡,但暗含深意,它放开了QDII和QFII额度,打破了QDII和QFII约束。”连平表示,之所以央行增加了“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等约束,是避免外资大量涌入。

  企业投融资便利利好多达十多项

  《意见》着墨最多的部分,要数企业的投融资便利,对企业的直接利好多达十余项。

  据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内地主体在区内设立机构的好处:一是可进行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二是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三是可进行境外衍生品交易;四是境内企业可在区内设立管理全球子公司资金的财务中心,摆脱眼下区外外汇管理的繁琐不便;五是租赁业务更方便。

  同样,对外资主体而言,在区内设立机构也有诸多好处。一是可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投资和交易,相当于开放了区内主体的QFII额度;二是区内主体的境外母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当于把“点心债”从香港移到了上海;三是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过去企业跨境投资,审批至少半年时间。根据现行规定,国内企业只要到试验区内注册,即可成为“区内居民”,注册资本可用于全球投资。

  体现“小步推进”静候细则再明确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建设好、管理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此次央行的《意见》,呼应了国家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要求,也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连平表示,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意见》中均有涉及,并有“在条件成熟时”、“根据成熟程度”的表述,体现出“小步推进、总体谨慎”的态度。又如,各方期盼已久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此次《意见》明确“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连平表示,《意见》出台后还需出台细化规定,一部分内容将涉及银监会。细则的出台,“为时不会太久。”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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