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昨日,我省公布了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
根据方案,参合农民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参合农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与此同时,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受封顶线限制,即乡级门诊统筹补偿不设封顶线。通过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设定单次费用最高限额等控制乡级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参合农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补偿可设置封顶线,具体由统筹地区确定。
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
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由5元提高到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一般诊疗费按参合农民年人均门诊2.0—2.5次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核算年度总额,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部分一起按月按规定支付给门诊统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立三级起付线
按照规定,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90%进行补偿。
同时,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12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
我省要求各统筹地区必须将以下12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各统筹地区要制订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病人确认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记录等,同时将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2014年,每个设区市要有不少于50%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在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达到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再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大病保险补偿。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按病种、按床日付费
在全面加强新农合基金住院补偿总额控制基础上,2014年6月底前,所有新农合县(市、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付费方式要全部过渡到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
自2014年7月1日起,除个别重症病例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项目付费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全部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同时,在总结完善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基础上,不断扩大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改革范围。(记者 廖晓生)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