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判决赖洪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继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涉腐1.7亿被判无期徒刑之后,该案重要行贿人赖洪中行贿案也被广州市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赖洪中,1960年6月出生,系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莞市新意环保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3年,赖洪中有意承包经营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经人牵线结识了时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的吴湛辉,承诺将承包经营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分给吴湛辉,后者表示默许。吴湛辉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赖洪中获得相关经营承包权,多次收受赖洪中贿赂合计4970万元。
2007年3月份,袁绍东继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吴湛辉又牵线介绍赖洪中认识了袁绍东。赖于2007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共计贿送给袁绍东现金750万元。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赖洪中作为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此外,赖洪中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赖洪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相关 吴案另一关键人物获刑10年
近日,广东省高院对港商刘巨浪一案做出宣判,裁定驳回其所有上诉请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巨浪是吴湛辉案中的关键人物,其帮忙为吴在香港购买了两处豪宅。
检察机关指控,刘巨浪凭借与吴湛辉之间的“密切关系”,利用其影响力受贿和行贿。据悉,东莞虎门镇田氏化工本来不符合“三旧”改造的条件,为了获得“三旧”改造政策福利,其项目经理卢禹钧以重金托刘巨浪帮忙“运作”,刘巨浪便找到时任虎门镇“一把手”的吴湛辉。吴湛辉遂把镇党委副书记郑敏华介绍给刘巨浪。
刘巨浪在此案中被指控受贿3032万元,港币200万元;行贿虎门镇镇委副书记郑敏华等人人民币20万元、港币60万元。
一审法院佛山中院判处刘巨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刘巨浪不服上诉。二审中,刘巨浪辩称向虎门镇镇委副书记郑敏华行贿的受益人、实施人、资金来源均为田氏化工,自己不是主犯。
省高院认为,虽然本案行贿的资金由田氏化工提供,刘巨浪也一起参与贿送,两方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贿赂郑敏华,而非仅仅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起搭桥联系作用。因此,刘巨浪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而不是介绍贿赂罪。(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汤涵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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