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西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青海金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诺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情况。
2013年10月1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对金诺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省公安厅、西宁市公安局先后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经侦查,金诺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金诺投资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商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2013年6月5日、6月20日,金诺投资公司与陕西金恒星珠宝有限公司(下称“金恒星珠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和借款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是金恒星珠宝公司需筹集800万元民间资金,用于其公司的金银珠宝货品储备。双方约定,由金诺投资公司开展吸收民间资金业务,金恒星珠宝公司承担金诺投资公司在青海省融资所需成本。随后,金诺投资公司便在西宁开始宣传、吸收投资资金,所得资金转账给金恒星珠宝公司用于金银珠宝经营使用。
城西警方办案单位负责人称,现已查明,金诺投资公司在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虚假宣传其公司具有从事金融机构资质,聘用业务员进行培训,以年收益15.6%的高额投资回报,印制宣传材料在西宁市散发,向群众宣传,在三个月的时间,金诺投资公司先后与西宁市103名不特定公众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投资金金额达589.6万元。
西宁警方相关人士表示,金诺投资公司、金恒星珠宝公司在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虚假宣传材料,以高额收益利诱,向不特定社会群众吸收存款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要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按照《刑法》相关条款,金诺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赵某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589.6万元资金已追回并退还投资群众,城西警方的取证工作及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作者:何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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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