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3年12月13日 09:36   来源:青海新闻网   

  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青海省城镇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应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招投标等文件中,相关部门做好审查把关工作。建筑渣土处置场所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选址要求进行设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渣土处置场所,从事建筑渣土处置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渣土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置费。需要处置建筑渣土的,应当及时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据此核准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承运车辆具体通行路段和时限。建筑渣土运输由专业运输企业承担,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应采用专用作业性质车型或具备密闭、防撒漏、防飞扬条件,并符合机动车噪声、尾气污染控制标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驶出建筑渣土排放现场和渣土处置场所必须冲洗车轮车身,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前后车牌清晰无遮挡。《办法》提出要建立城镇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且性质严重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环评审批、企业业绩考核、招投标中实行限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违反规定且性质严重的,撤销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核准,所属车辆今后不予认定建筑渣土运输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建筑渣土相关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青海法制报作者:蓝海梅)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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