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当“裁判”?
各地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尽管有保险公司介入,可是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情况下,该不该赔,赔多少,这些问题都需要协商敲定,需要一个“裁判”,而保险公司显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为此,《实施办法》也同时出台,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第三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调解员的选聘也有严格规定,优先从非在职医务人员、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人群中选聘,保证专业性和公正性。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服务;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协助和引导双方在无法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
医闹还管用吗?
索赔金额超2万,医患不能自行协商
以往,患者解决医患纠纷,途径不外乎三种:一是找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打官司。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普通患者最关心的问题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找谁?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机构与患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当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
据介绍,这对打击医闹能起到一定作用。索赔超过2万元,找医院闹也没用,在医院里设灵堂、摆花圈都不管用了,因为医院做不了主,想获得赔偿,得走正常途径。
《实施办法》规定,各巿、县相应建立本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二级以下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联络员,受理或初步调解医患纠纷。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