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捡破烂为生的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隆治乡张家村村民李某,为便于子女入学,准备在县城建房安家。2013年3月,李某与川口镇村民马某达成土地转让协议,马某将位于铁路沿线的0.4亩承包地(当时撂荒)以4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并承诺一个月内替李某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李某当即履行了转让费。其后,李某准备建筑材料,开挖地基,开始建房。
一个月后,李某多次催促,马某以种种理由推托,李某为此产生疑虑,后经查证,该土地已被铁路征用,无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李某要求马某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马某以该土地建房后无人追究为由,拒不返还。李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共计74000元,后经法院调解,马某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5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转让土地已被征用而且马某已得到补偿,该土地虽无建筑物,但实际使用权已不属马某。另外,即便马某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如果要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经集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层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证,擅自进行的非法流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该土地是否征用,转让协议均为无效。
启示:本案原告虽有损失,但由于谨慎细微而停止继续施工,损失尚未扩大。通过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土地流转相对于一般的买卖交易,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较多,欲取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就应熟悉和了解土地的流转方式和取得途径,同时也经本小组干部及群众签名同意(最便捷的方式,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签订转让协议)。严格遵循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作者:海东时报黄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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