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制定出台《绿化条例》 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15:55   来源:每日新报   任悦 李海燕 岳巍

  建设美丽天津,绿化美化城市是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为了发展天津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天津将制定并出台《天津市绿化条例》。为更好地制定本“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刊发,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建设项目绿地率明确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天津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

  天津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35%,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10%。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规定的标准。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5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500米。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工厂区、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5%。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对于城市绿化率的规划,您觉得是否合理?

  公园绿地建设提出细节要求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6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天津实际的树种,按照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依托水系、道路、公园绿地、防护林带等自然资源和线性廊道,统筹规划和建设纵横贯通的绿道网络,坚持自然生态、简约多样,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设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

  您对天津公园绿地建设还有哪些建议呢?

  随便破坏绿地将被严格处罚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他物品;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其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绿化设施和绿地保护,您认为处罚力度是否到位?

  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话:83606654、83606653。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12月18日至12月25日。

(责任编辑:石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