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校长教师轮岗 拟从区县试行

2013年12月18日 16:11   来源:天津日报   

  17日,记者从区县教育部门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快缩小校际之间、城乡之间师资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较高水平的均衡发展,天津市制定完成《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于2014年启动区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流动工作。

  按照此次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将在继续实施“支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区县域内校际交流流动项目,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区县域内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天津市将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教师区域内交流。从2014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或任教达6年,原则上均应交流,每学年交流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8%,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10%至15%,交流工作以每年秋季学期为起始,交流期限不少于2年,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对于交流的教师要明确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奖励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区县教育局制定。

  学区内部流动。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作学区制度”(以下简称“学区”),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的方式,积极整合学区内部的优质教师资源。大力推进教师在同一学区不同学校,或同一学校不同校区之间进行流动,流动周期一般为2至3年,可采取承担教学任务,上研究课、示范课,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逐步实现学区内教师交流常态化,确保学区内部义务教育较高水平的均衡发展。

  启动入职流动制度。从2014年起,新入职教师在聘用学校工作满6年以后,该校不再续聘,必须流动其他学校应聘,以逐步建立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从2014年起,对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教师,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以优先申报;35岁及以下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具备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凡参评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人员,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一年的工作经历。其他层级的评优、评先工作,也是优先考虑教师支教、交流、流动期间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切实保障参加交流教师的工资待遇,并制定优惠倾斜政策,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的教师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政策。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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