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时被停车地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南京市民孙阳将宾馆和城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万六千多元。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诉讼,不应在侵权案件中审理,驳回了孙阳对城管局的诉讼请求,判决宾馆老板赔偿孙阳一万三千余元,老板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老板同意赔偿一万元。
去年年初某日晚,孙阳在经过一家宾馆门口时,被地上的停车地锁绊倒,导致左腿骨折。事发后,孙阳在家卧床休息了几个月,并请了护工,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经了解,孙阳获悉,地锁是宾馆老板赵飞装的,决定找赵飞讨个说法。随后,孙阳把赵飞和秦淮区城管告上法院。孙阳认为,赵飞安装地锁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或是放置警示标志,这是导致他受伤的主要原因,赵飞应给予赔偿。而秦淮区城管对这类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没有拆除非法设置的地锁,也有不尽职的地方,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所以,秦淮城管局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他将赵飞和城管同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一万六千多元。
庭审中,赵飞称自己确实装了几个地锁,但都在宾馆范围内,绊倒孙阳的那个不是他安装的,他也不知道是谁装的,不应该找他赔钱。法官随后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宾馆周围居民告诉法官,那个地锁就是赵飞装的,而在安装前,他们都表示过反对,但赵飞根本不予理睬。法官还发现,导致孙阳受伤的地锁和赵飞安装的其他地锁外观一致,而且地锁的钥匙全部都在赵飞那里,平时也主要是宾馆在使用这些地锁。秦淮法院认为,虽然赵飞不承认肇事地锁是他装的,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是他装的,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另一被告秦淮区城管说,孙阳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在事发前没接到相应的举报,而且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款专门规定对地锁的处理方式,即使在事发前他们收到拆除地锁的申请,他们的法定职责也只是罚款,而不是强制拆除。所以,他们不该担责。秦淮法院认为,该案是一个侵权案件,如果孙阳认为城管局行政不作为,应起诉行政案件,所以在该案中不支持孙阳对城管局的诉讼请求。经审理,秦淮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赵飞赔偿孙阳各项损失总共一万三千多元。对此,赵飞不服,并提起上诉。再次开庭后,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由赵飞赔偿孙阳1万元了结此案。(自然人当事人均为化名)(秦研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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