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外埠参保人员北京退休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期出台《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部分满足条件的外埠参保者可自愿申请延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中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京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也就是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释疑
外埠参保人员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都将参照北京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继续延长缴纳费用。其中,养老保险须按月缴纳满15年;医疗保险按月缴纳。
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白冰)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