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或确权 规土委:解读错误

2014年01月02日 07:58   来源:深圳晚报   孙中春 易芬 刘万专

  深圳市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业内人士解读,这意味着不排除有些“小产权房”将获得确权的可能。对此,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实施办法》不能如此解读,深圳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实施办法》提出,坚持宽严适度、分类处理确认的原则,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同时,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仍限制流转获利、限制征地搬迁补偿标准,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获取利益。

  据介绍,“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居住建筑。深圳经过1992年、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因此,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用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根本区别。

  在《实施办法》出台同时,深圳市查违办同时下发《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全市在建、在售违法建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掌握全市建设、销售违法建筑的基础数据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对在建、在售的违法建筑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市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全市范围内建设销售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集中公开曝光。

  《通知》要求,各区组织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落实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深圳市规划国土、公安、司法、住房建设、地税、银监、监察、供水、供电部门要落实共同责任,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将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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