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健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点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等内容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与百姓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按规定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要全面审查备案文件内容,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影响其合法权益,含有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审查力度。对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其规定不适当的,应依法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各市、省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525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7件,并对其中存在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违反市场经济原则设置地区和行业垄断等问题的4件进行了处理。除1件正在办理中,其余3件,制定机关已采取先暂停实施,然后限期修改或自行废止的措施。(汪国梁 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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