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近日出台了一项新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2008年,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四个70%”政策,对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一线转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据湖北省科技厅成果处处长李述武介绍,在实践中,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仍被当作一般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其处置权、定价权、分配权掌握在管理部门,必须层层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难以快速实现转化,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主动性、积极性。
湖北省制定了新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经湖北省委、省政府同意,已于2013年12月18日由省政府印发各地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10个方面,即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和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省科技厅厅长郭跃进说,“新十条”的出台是湖北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当前,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知识更新步伐加快。一项专利所形成的产品,一旦错过最佳产业化时机,很快就会过时。新办法的出台,必将极大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活湖北科教人才资源优势。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