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气工违规操作引爆炸 死者因"过期"罐自担40%

2014年01月05日 12:02   来源:新华网   邹婷玉 覃星星 廖锐琼 黄云英

  家中的液化气钢瓶6年没有检修,安装时又遇上没有资质的送气工违规操作,最终引发一死一伤的惨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煤气爆炸案件,送气工人被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死者因使用年久失检的气罐自行担责40%。

  2012年8月17日晚,家住桂平市南木镇的黄江龙在使用热水器时发现有漏水迹象,便电话联系充气点的陈洪金来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因为液化气钢瓶瓶口滑牙,无法拧紧,导致液化气瓶内液化气外泄,漏气量不断增大,卫生间附近的厨房现场有火源未熄灭,液化气遇火源引发火灾,导致气瓶爆炸,造成黄江龙当场死亡,陈洪金身受重伤。经桂平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理,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直接财产损失2998元。

  事发后,黄江龙的亲属将送气工陈洪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陈洪金经营的充气点已于2012年6月17日被吊销经营资格,另外,黄江龙用于充气的液化气钢瓶于2006年10月年检后至今没有再进行年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洪金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泄漏液化气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停止操作,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继续违章操作。其次,被告陈洪金进入原告家时应该发现原告的卫生间与厨房相隔较近,看到原告家厨房明火火源未熄灭,却没有告知黄江龙及其家人熄灭火源后再安装液化气瓶。再次,被告陈洪金在其经营的液化气供应点被吊销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代客充装液化气,而且在明知原告家的液化气钢瓶已经超过了年检期限,为了个人利益而不考虑安全隐患,继续为已过年检期限的气瓶充装液化气,终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陈洪金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对黄江龙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

  法院认为,黄江龙发现气钢瓶内的液化气向外泄漏,明知自家厨房内存在火源,应当预见到事故的发生,未尽到提醒并及时熄灭火源的义务,其对自身的死亡也有过错。另外,黄江龙明知气钢瓶已过了年检期限,没有进行年检,继续使用过期的气钢瓶充气,年久失检,是液化气泄漏引发火灾的另一个因素。因此在本次火灾事故中黄江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洪金赔偿原告黄江龙经济损失9万余元。

(责任编辑:彭博)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