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发声力挺安氏古宅 郑州市长批示保护意见

2014年01月09日 11:04   来源:大河报   

安氏古宅保存尚好的老屋

  已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原新郑市庙后安村清代古宅被征迁一事(本报曾连续报道),目前引起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1月5日,其官网“要闻”栏目原文转发了大河报报道;昨日,该局又通过局机关报《中国文物报》头版发布了该局督察司司长叶春就此事的表态,披露此事处置情况,并配发了2000多字的长篇评论《向“限期拆除”文物古迹者坚决说不!》。

  叶春说,此事发生后,该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媒体报道和各方诉求高度重视,在各级文物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努力下,安氏古宅遭限期征迁一事初步得到有效处置。同时,郑州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过问,要求妥善保护,各有关方面积极整改。对此,国家文物局予以肯定,并将继续继续跟踪关注此事。

  昨日,国家文物局机关报《中国文物报》头版发布消息《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就郑州安氏古宅遭限期征迁一事接受中国文物报记者专访》。此前一天,该文章即已被该局官网“要闻”栏目同题发出。

  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叶春表示,安氏古宅遭限期征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媒体报道和各方诉求高度重视。在各级文物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努力下,此事目前初步得到有效处置,针对庙后安村古建筑的征迁工作暂缓进行。同时,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决定全面调查辖区范围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对地上地下文物进行妥善保护。

  叶春强调,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依法施行分级保护制度,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论国有、私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叶春指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如何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普遍性难点,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消息最后说,事件发生后,郑州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过问,要求妥善保护,各有关方面积极整改,国家文物局予以肯定并将继续继续跟踪关注此事。

  工作人员致谢大河报关注文物保护

  昨日下午4时20分,国家文物局新闻宣传处有关工作人员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局对此事确实非常关注,要求河南省有关部门积极工作,依法处置。

  除了上述专访报道,在1月8日出版的《中国文物报》上,还发表了2000多字的评论文章《向“限期拆除”文物古迹者坚决说不!》。“我们官网发布的消息,包括今天在中国文物报头版、二版发布的报道、评论,都是代表我们国家文物局的权威声音。”他说。

  至于通报的郑州市相关方面的反应、处置情况,该工作人员说,来自于河南省文物局的汇报材料。

  此前的1月5日,该局在官网“要闻”栏目以《河南郑州安氏古宅遭征迁后续官方已回应暂缓征迁》为题,原文转发了本报报道。

  在沟通过程中,这名工作人员多次对大河报关注文物保护表达谢意,并表示“愿意与各方共同努力,一道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含糊不得”

  市委书记过问,市长批示3条保护意见

  昨晚8时,在郑州市委参加完有关文物保护的会议后,郑州市文物局局长阎铁成接受了大河报记者采访。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涉及郑州市的相关反应、处置情况,阎局长予以证实。

  “郑州市委市政府一直是关注、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他说,大河报报道后,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吴天君曾亲自打电话过问此事,郑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懿还专门就此事件批示了3点意见:一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含糊不得,必须坚决保护;二是再次对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村落进行核查,需要纳入保护的,坚决保护,条件具备的,要整体纳入保护;三是针对当前的文物保护现状,制定进一步的细化处置意见。

  阎铁成说,他们已经就港区目前出现的文保问题,向该区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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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物报》刊发评论:向“限期拆除”文物古迹者坚决说不!

  近日,河南郑州市辖区内一座建于清光绪年间的百年老宅群——安氏古宅的命运因为媒体报道而备受社会关注。

  虽然较赤裸裸地强拆不商量,“限期拆除”留了一定的缓和时间,但它与近年来出现的所谓“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对文物保护的公然挑衅。此事反响之所以如此热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发生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的背景下,公然违背中央精神的行为自然引起公愤。

  此外,安氏古宅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和周边的安氏墓地(清代)、安氏墓群(汉代)等古墓葬虽然被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在册,但没有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这样的文物古迹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答案是肯定的。

  打个可能不很贴切的比方,如果各级文保单位是“阳春白雪”的话,那么没有列入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下里巴人”,它们都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互为补充,相得益彰。而且,往往“下里巴人”跟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最接地气儿,特别是像安氏古宅这样的古民居,很多还为人们所居住使用,更需要用心保护。“大河有水小河满”。如果保护不好它们,各级文保单位的保护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况且现在没有列入,不等于将来不会列入,现在的放弃意味着永远的失去。

  安氏古宅获得的只是“死缓”令,我们仍要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任何关心文物保护工作的人都不能置身事外,因为安氏古宅就是一个缩影。它的标本意义在于,保住安氏古宅,从某种意义上就保住了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能否保护好文物的信心,就保住了人们对新型城镇化下“记得住乡愁”的希望。(作者卫文,文章为节选)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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