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对广西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原条例中“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因不符合国家不再重奖放弃再生育家庭的政策导向,修改后的条例将此条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广西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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