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杨博
本报记者 陈淦璋
城区“逢雨就看海”,交通拥堵愈发突出,“垃圾围城”开始蔓延……这些“城市病”已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这一现状。省政府1月1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从起草到最终出台历时近1年,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城建领域,增强市政公用事业的“造血”功能。
传统融资模式遇瓶颈
我省传统的以融资平台为主体、以土地融资为手段、以银行信贷为支撑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格局面临调整。
省住建厅城建处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土地融资受到限制,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流失,资金瓶颈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制约了我省的城镇基础设施投入。
另一方面,国家愈发重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等公益民生和节能减排领域,均有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使得资金需求更多、筹资压力更大。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进一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通过理顺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综合配套安排资金投入地下管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市政道路、园林、排水等设施建设。
推动融资渠道多元化
破解融资瓶颈,我省积极争取了开发性金融支持。去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省政府与国开行在新型城镇化领域达成3000亿元的授信计划。5月,省政府又与国开行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4个领域签署了460亿元的合作协议。
就国开行资金如何尽快“落地”,《指导意见》专门提出了采取市县直贷、企业分贷分还两种模式,向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全省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燃气设施建设。
推动融资结构从单一的银行贷款向多元化转变,《指导意见》还提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等举措。
以发展直接融资为例,要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市政债券发行试点地区,鼓励投融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参与资本市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同时,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鼓励建立城市发展基金、小城镇发展基金和产业化投资基金。提高股权性资本的比重,利用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种性质投资,支持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模式。
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建
《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
《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实行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力争到2015年末,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省住建厅城建处负责人说,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政公用事业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其中,对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燃气设施、停车场等准公益性项目,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投资运营企业。
对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市政维护、中水回用等公益性项目,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养护企业。
“做实”各级投融资主体
对于现有的融资主体,《指导意见》提出,科学确定职责,各级政府现有的国有控股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
政府性融资平台除受政策限制外,还存在土地抵押风险加剧、还款能力下降等诸多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向市场化投融资主体转型。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州政府要针对融资主体职能重叠、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大力整合改造,合理配置市区县投融资主体的职责,鼓励通过实体企业并入、资产划转、赋予特许经营权和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将融资平台改造为集投资、建设、运行、服务于一体的投融资主体,使其既能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又具备市场竞争力。
加快现有公用事业单位改革,整合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组建城镇水务公司,减轻人员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融资能力。
完善资金偿还机制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建,势必要从制度层面完善资金偿还机制,形成可持续的“融资-使用-偿还”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基础设施的保障力度。确定财政资金适当规模和比例,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贴息。
明确各级政府要严格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税费征管。省财政、物价、住建部门每年应开展征收使用情况稽查,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形成稳定的偿还来源,提高政府的偿债能力。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解决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建立良性的投入产出机制。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