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超标排污,造成下游水质变差。这样的跨界污染事件以前时有发生。日前,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出台《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水质未达标的市县将受到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收到缴款通知10日内,就必须向省财政缴纳这笔钱,否则将取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直接代扣。试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江苏已经在太湖流域、通榆河进行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则将这种生态补偿推广到了全省范围内。办法规定,根据“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监测考核和确认,实行“双向补偿”,即对水质未达标的市、县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补。
如果上游市、县出境的监测水质没有达标,由上游市、县按照低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再通过省财政对下游市、县进行补偿。如果上游水质好于断面水质目标的,则由下游市、县按照好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通过省财政对上游市、县进行补偿。不过办法也提出,下游对上游补偿可以逐步推行,具体方案由省环保厅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孙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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