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不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014年01月26日 13:40   来源:人民网   

  近日,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规范接待程序,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通知要求,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工作餐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不准超标准安排,不准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通知要求,要严格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通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完)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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