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买到问题食品 解放碑6大超市先赔付

2014年01月28日 14:42   来源:重庆晨报   

  今起实施,包括重百新华超市、重百临江店超市、新世纪解放碑商都食品超市等

  重庆晨报讯 (记者 杜海)买到问题食品怎么办?今天起,渝中工商分局与重百新华超市、重百临江店超市、新世纪解放碑商都食品超市、时代百货华润OLE超市、王府井百货解放碑店超市、家乐福棉花街超市联手推出“食品超市销售先行赔付”承诺。

  渝中工商分局介绍,受理范围包括9种情形,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为假冒伪劣的食品;国家明令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等9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消费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的实施范围。

  消费者需要在购买当日内提出先行赔付诉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要求先行赔付的,若未按标签标明的贮存方式保存则不予受理。同时,消费者需要提供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外包装,过期、变质食品等应当提供食品样品。消费者还需要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如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因食物中毒就医的证明材料等。

  消费者在解放碑商圈六大食品超市购买到问题食品,可以向食品超市消费维权站提出诉求。如食品超市消费维权站调解不成的,可向辖区工商所申诉。对无购物凭证、金额较小的申诉,只要食品经营者认可的,食品超市消费维权站应当受理。

  食品超市消费维权站受理消费者金额较小的食品诉求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受理金额较大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售价便宜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超市自行在先行赔付专项资金中予以赔付;金额较大的申诉,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超市在先行赔付资金中予以赔付。消费者应在收到超市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领取赔付款,逾期不领取视为弃权。

  9种情况可先行赔付

  最高获10倍赔偿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为假冒伪劣的食品;

  2.国家明令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缺斤少两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4.购买时已过期、变质的食品;

  5.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6.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QS、“生产许可”等标识的食品;

  消费者遭遇9种情形的1至6,有关超市应当按照等价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一至十倍赔偿金的办法予以先行赔付。

  7.与标签、说明书或广告宣传内容不相符合的食品;

  8.未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设置标签的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

  超市按等价退还消费者货款,并先行支付一至五倍赔偿金;

  9.其它可确定为假冒伪劣的食品。

  超市应按等价退还货款,并先行支付一倍赔偿金。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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