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农民眼红入股挖掘文物 获刑10年

2014年01月29日 11: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家住巫山县巫峡镇柳树村的农民黄某某,因堂兄雇人挖房屋地基过程挖出墓葬洞口,想着可以发一笔横财,便与工人一起各出资一万元给其堂兄,所挖150余件文物二人瓜分。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黄某安(已判刑)雇请黄某(已判刑)用挖掘机在巫山县巫峡镇柳树村一组小地名刘家屋场为其平整房屋地基。同月11日11时许,黄某用挖掘机挖出一墓葬洞口,当时在场的黄某、黄某安及黄某安的叔叔黄某华三人到墓葬洞口观看,发现墓葬洞内有一些“人儿”,黄某安就叫黄某用挖掘机挖泥巴把洞口掩住。晚饭后,黄某便打电话让王某某到现场查看。当日22时许,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三人均已判刑)一起来到黄某安家。王某某等人向黄某安提出支付一定费用后挖掘古墓。黄某安怕吃亏,便叫来其堂弟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现场后要求参与挖掘墓葬。王某某、黄某等人便与黄某某协商,双方各给黄某安10000元现金,挖掘出的东西双方平分。黄某安同意后,张某某、王某与黄某某等人进入墓葬挖掘出文物150余件。王某某与黄某某双方各分得70余件。次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安跟随王某某到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分理处,王某某在ATM机上取款后支付黄某安现金10500元,随后将所分文物运至自己家中藏匿。被告人黄某某也于当天将盗掘所分得的文物运回自己家中藏匿,次日向黄某安支付现金8000元,给黄某华支付现金2000元。后张某某联系到买家刘某,将所盗掘文物以41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黄某四人除去10500元成本后各分赃款7500元,王某某的妻子分得现金1000元。2013年3月4日,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文物6件。次日,公安民警在王某处追回文物2件。2013年3月7日,刘某将购买的文物72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弟弟黄某雄将黄某某分得的文物77件上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共追回被盗掘文物157件。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该墓葬为古墓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公安机关追回的157件文物中,珍贵文物62件,一般文物95件。珍贵文物中,一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55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古墓葬,并窃取珍贵文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为打击犯罪,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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