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企业因少缴税款和自行扩大享受税收优惠被处罚

2014年02月11日 10:58   来源:深圳商报   陈发清王婧李丽云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在市地税稽查局近期组织企业开展纳税自查和检查工作中,两家企业分别因少缴税款和自行扩大享受税收优惠被处罚,追缴税款及罚金等分别为1165万元和696万元。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纳税自查辅导时,发现企业以房产评估增值作价入股B企业,但B企业仍按房产未变更前的计价申报纳税。稽查人员随即要求B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相关凭证及资料,并到房产登记部门深入取证,同时对财务人员进行多次约谈辅导。最终,B企业承认了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165万元。

  稽查人员在对另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中出现偷税行为被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地税工作人员发现,这家企业的总公司从成立至今从未获得过地税批复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只有分公司在2006年取得国税局审批的从2007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据悉,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未能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总公司在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按全额免税进行申报,2009年度按减半税率进行申报,属于自行扩大了分公司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造成了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2010年度则按全额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导致其少享受了分公司可以享受的减半优惠政策。在调查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纳税调整,追补其少缴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及加收滞纳金共计6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发生房产评估增值的企业,要注意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房产账面原值计算缴纳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同时,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掌握税务政策,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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