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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4年02月11日 17:4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三、监管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二)健全协同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督查考核制度,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督查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从发现、移转到办结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部门配合到位、责任落实。 

  (三)突出重点监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根据群众申(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行抽查监管。 

  市级有关部门要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事项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实行抽查监管。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报告,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科学界定抽查范围、比例和方式,克服检查的随意性。重点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登记住所的实际用途、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五)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工商部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年内改正被载入行为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改正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数据库,其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六)强化信用约束。 

  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连带责任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七)推进社会自律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推进方式。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改革内容中的“先照后证”制度采取试点方式推进,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黔江、渝中、江北、北碚、渝北、巴南、长寿、璧山、梁平等10个区县及两江新区工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三)工作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有关人、财、物的配置保障。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传递登记、许可等信息。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督促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行业监管,统筹推进,同步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宣传引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本方案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按国务院方案调整执行。 

  

  附件: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共计50项)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燃气经营;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供电营业机构)。 

  

  2、矿山开采(煤矿开采;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3.客运(航空客运;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4.金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5.医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生产;血液制品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设立;农药生产、经营)。 

  6.新闻出版业(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发行企业)。 

  7.其他(直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食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烟草生产、批发;保安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营业射击场)。 

(责任编辑:编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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