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全省户籍制度改革中“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牧区户籍制度改革,我省出台《关于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实行“村改居”的村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被全部依法征收,且征地安置补偿费发放完毕;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完成改制,债权债务妥善处置,产权关系明晰;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农村居民户籍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籍。
《意见》对在实施“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原村集体资产处置、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条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运行、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以及干部报酬、村(社区)工作和干部的平稳过渡、“村改居”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挂牌以及涉及村民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七个方面问题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