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湖北省破坏环境资源案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法院三年间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2036起,判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587人。
据通报,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湖北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2036起,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达1422.54万元人民币。
当天新闻发布会还通报10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5起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倪某等人违法排放危险化工品案;黄某滥伐林木案;刘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张某非法采矿案;张某忠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等。5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典型案:何某与湖北某饮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圣某与江苏某发电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湖北某水产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环境纠纷案;吴某与荆门某发电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湖北某大学与某渔场水污染侵权纠纷案等。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昌兵介绍,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滥伐林木罪、盗砍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分别占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总数的60.6%、17.5%和4.6%。民事案件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还出现了噪音污染、光污染、油烟、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在2014年的湖北省“两会”期间,环境生态保护成为该省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词。湖北省政协委员叶志彪提出“绿色决定生死”观点,直言湖北省生态环境治理已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不只是空气,水体和土壤都遭受到极为严重的污染,农业生产对生态的破坏并不比工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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