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实施监管的商品房范围、监管专用账户变更条件等细节。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该局对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进行了修改并正式印发,将从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依照《办法》的规定,合肥市房产局此次修改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众多监管细节。其中在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方面,要求房企在合同中明确购房者交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房企已收取的定金在网上签约后按照对应的缴款编号转入监管账户。购房者以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由放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监管账户。
对于公众关心的监管资金使用问题,《细则》中有很多细化的执行标准。监管资金分重点和一般两类,其中重点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靳进 郜征)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