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备受瞩目的关于央行支持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细则正式出炉。央行上海总部下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1日举办了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推进会。
业内人士称,此次《通知》作为央行金融30条的细则,有助于政策落地执行。据了解,《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还首次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
不过,在个人业务方面,《通知》明确了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本项下个人跨境收付开放则尚未明确。
境外融资用于区内、境外
六家企业成为《通知》落地后的首批受益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工行、中行已为自贸区企业客户办理了首笔跨境人民币贷款,交行则签约了首笔自贸区非银行金融机构海外人民币借款,主体即为交银租赁自贸区子公司。
上海银行、汇丰、花旗则首批开展了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业务。其中,花旗为罗氏中国实施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在全球尚属首次运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黄碧娟表示:“最新颁布的《通知》为金融机构服务自贸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指引,尤其在人民币境外借款、人民币跨境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层面,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政策依据。《通知》的颁布可以协助银行强化跨境人民币服务的创新能力,进一步为试验区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金融支持。”
对于人民币境外借款,《通知》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在防范风险,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方面,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全国信贷调控需要,对于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规模,通过设定和调整宏观审慎政策参数进行调控。
《通知》还规定,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
交银租赁董事长陈敏表示,此次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的破题,不仅有利于交银租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同时,也是对自贸区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融资具有引领性的探索和创新,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并将进一步有效发挥自贸区政策优势,利用境内外优质资源,促进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提升效率
细则为自贸区内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打开了大门。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是跨国企业处理集团内应收应付款项的高效操作方式,随着自贸区相关金融政策的实施,该结算方式得以运用至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使得跨国企业可以合并和抵消一定时期内的跨境人民币收支为单笔收支交易。
据记者了解,此前《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即央行金融30条)的出台为自贸区内跨境结算业务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其中提到:“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此次《通知》进一步规定,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汇丰中国环球资金管理部总经理黄继瑜表示,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有助于客户以更简便的操作方式进行跨境结算,大幅减少跨境收支交易数量和金额,进一步提高资金运用和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头寸管理成本,同时亦可帮助企业降低外汇风险。
花旗财资与贸易金融部总经理裴奕根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跨国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可以将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人民币经常项下的跨境结算集中起来,与其境外的财资中心或净额结算中心直接结算,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财资管理效率,降低跨境收付成本和汇兑成本。”
对于各界关注的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通知》明确了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本项下个人跨境收付开放尚未明确。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之所以没有明确资本项下个人跨境收付,可能是基于两点:一是资本项下个人跨境收付,可能会跟系列政策配套考虑,如个人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具体条件和操作规范需要统一;二是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会着眼于“可复制、可推广”,这也会让管理层更谨慎一些。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资本项目放开风险较大,不可一步放开,需有步骤逐渐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