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并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支外),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在《办法》总则中,还首次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此外,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重点监督涉及民生重点支出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于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等方面作明确规定。其中,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方面,将重点监督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办法》还规定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预算相关的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报告并备案。
妨碍预算审查将被撤职罢免
同时,《办法》在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责任追究方面作了详细规范。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市政府、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钱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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