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并下发给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新制定的失调措施中,加强了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检查露天矿山不少于2次,检查地下矿山不少于4次,汛前、汛中至少各检查1次尾矿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特别是小型矿山,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半年,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1年,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直接提请政府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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