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即日起到4月20日前可直接登录四川人大网或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向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
根据《条例》,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条例》中明确,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保障和保障性住房构成。住房货币保障,即政府向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提高其在住房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则是指政府为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通过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
《条例》中将公共租赁住房,明确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类型,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条例》中还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即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对象出售的,政府或投资人与保障对象按份共有住房物权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仅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销售。
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实行预售。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使用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共有产权人住房出售后,产权由住房保障对象和地方人民政府按份共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承租期满五年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条例》也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承租人有租赁期内家庭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等行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记者王伶雅余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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