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整低保标准:城市每月600元 农村每年4200元

2014年03月20日 08:43   来源:青岛早报   

  作为今年青岛市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城乡低保提标方案昨日正式出台。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4200元。据悉,此次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了11.1%和22.8%,城乡低保差距逐渐缩小。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标准为全省最高,届时全市将有15万低保家庭因此受益。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我市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350元/人/月)。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60元,(下转第八版)

  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456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8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我市对各项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时作出调整。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920元(16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440元(12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85元/人/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四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1440元(120元/户/月)。四市城市低保标准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开发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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