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的相关举措。《规定》列出了40种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
本报相关报道见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诚信”再次成为首府各界热议的焦点话题。“南宁市专门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做出从业惩戒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可谓开风气之先。”专家们认为,南宁市此次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在全区率先探索对失信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从业实施惩戒,是南宁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打造“诚信南宁”,逐步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步。
惩戒失信“公家人”开全国先例
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不公平的,必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对许多失信者缺乏应有的约束。
“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制度,国内其他一些城市也出台相似的规定,但像南宁市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出台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应该说在全国是首例。”龚维玲说,与其他城市的规定相比较,南宁市出台的规定更具有地方特色,对广西其他城市也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
“南宁市专门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公家人’,作出从业惩戒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可谓开风气之先。”李世泽表示,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失信惩戒制度推广普及更多社会群体,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着力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的“首善之区”。
公职人员应做守信“示范”
据了解,《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主要适用于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 暂行规定中的失信行为目前主要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的个人失信行为, 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10种、较重失信行为14种、轻微失信行为16种。
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这些措施,就是要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让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让诚实守信成为全体市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为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
“我认为,南宁市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率先实行惩戒制度原因有三个方面。”邓学龙分析说,一是因为这一群体流动性小,个人信息容易掌控,对他们实施惩戒可行性较高。二是这一群体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代表政府形象,对他们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能够起到示范作用。三是率先实施对公职失信人员的惩戒规定,能够拉近政府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改变部分社会成员中“政府部门就有特权”的惯性思维,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南宁市出台相关规定,通过对失信人员进行惩戒,威慑和警示失信人员,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信用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有利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城市的知名度。”龚维玲认为,尤其是今年世锦赛即将在我市举办,通过制定该规定,首先在国家公职人员中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不文明行为,并通过其示范作用, 提升全市人民的遵纪守法守信意识,使全市文明交通蔚然成风。
“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中率先实行从业惩戒制度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李世泽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拿人民的俸禄,就应多一份责任,多一份担当,从严规范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带头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转变社会风气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应有更高的要求。
信用档案是“第二身份证”
“欧美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和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的守信得到回报,让失信者的失信受到惩罚。”龚维玲告诉记者说,欧美国家以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为保障机制,以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事实依据,以诚信道德为基础,依靠多层次的监督主体、多种惩戒形式,来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应规定,加快建立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惩戒尺度和被惩戒人的申诉机制,使守信者得到褒扬,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一旦失信,各种惩罚便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纷至沓来。因此,市民非常重视培养自己的信用。”邓学龙表示,西方的个人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个人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这样的社会中,不是人们不想耍滑头,而是制度约束人必须诚实。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西方人看作第二身份证。
“《规定》不仅提供了认定和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标尺,更能凝聚起建设诚信社会、引领社会风尚的强大正能量。”李世泽认为,老百姓不能做的,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做;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做了,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甚至沉重的代价。《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失信行为具体种类、失信行为性质轻重及其计分标准、失信行为由谁认定、从业惩戒措施等。《规定》同时还保障失信行为个人的权利,个人对其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享有知情权、异议权,这就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他山之石:
在过去的100多年时间里,美国通过建立17项法律,规范信用交易秩序,完善惩罚机制。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如在破产记录保留的7—10年内,消费者个人不可能得到新的贷款。
在德国,信用信息局收集个人的正面与负面信息。失信者的记录将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期限为5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30年或者债务得到提前清偿。另外,有过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客户在今后的生活中会碰到很多困难,如申请贷款时会被拒绝或者支付高利率,要想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些大件商品时也会被商家拒绝。
在英国,政府和有关机构对失信行为所采取的对策是:加强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试图以名誉、经济和刑事等惩罚措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持诚信。例如,对乘车逃票者会加倍罚款;一旦发现一次逃税,可能历年的公司账目都将被迫接受调查并课以几倍几十倍的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