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如何落实?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被写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之一。今年全国两会上,税收法定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依‘规’征收多,依‘法’征收少”——当前,我国大量税收事务是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外,不少主体税种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
我国现行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源自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说,税收立法的模式分为三种:完全不授权、部分授权和全部授权。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属于“全部授权”模式,尽管这种授权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大环境下有其必要性,但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也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滞后。
专家表示,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好处是能比较快地建立起税制,但弊端是带来一些税收的随意性。
中部地区某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说,目前市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有13个税种,人为干预空间确实存在,“比如某项税税率3%,有领导一开口结果就征收了5%”。
这还不算,因为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税收还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开打“价格战”的有力武器。“我们给税收优惠,周边的县就开出更大的价码,我们只能硬着头皮跟进,每年要拿三四亿元的税收补贴企业,苦不堪言。”东部某省的一位县财政局长这样说。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说,税收法定就是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进入新的时期,全国人大要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三江表示,税收法定,简单来说,就是税收的表现形式,靠法;国家征税,靠法;公民纳税,靠法。一切税收事务由法决定。李三江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既不能不顾我国实际,生搬硬套国外的理论和制度,又不能不作为,错过改革的大好时机。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在税收法定原则落实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理念问题。每个人都应转变观念,从行政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出于税收立法的程序和时间、税法的技术性等方面的考虑,全国人大也不可能短时间内制定、审议并通过一整套的税收法律。” 郝如玉认为,从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当前我们更宜修订税收立法授权,同时加快“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逐步将全部现有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认为,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也应分类推进,比较成熟的行政法规,应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其余的,则仍先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等形式推进,择机进入立法程序。
傅莹表示,目前一是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二是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郝如玉说,“新税种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在未来税收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专家表示,税收法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严格的立法进程会减少不必要的阻碍和利益纠葛。
当然,税收法定对纳税人也是一种约束。一旦税收纳入法定轨道,不仅会约束政府的随意征税行为,也能堵塞一些纳税人偷税漏税的渠道。
“虽然税收由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会比较长,以房产税为例,依据国务院条例推进可能进度会很快。但立法是不能绕过的程序。法治没有捷径可走。”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说。(记者 何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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