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今后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河南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办法》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文化、旅游、交通、邮政、电信、卫生、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服务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以及在河南省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并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全文详见大河网。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