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断超3年按“双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4年04月01日 15:48   来源:长春日报   刘鹏璐

  3月31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5月1日起,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将按“双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原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以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如参保人员符合《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经各地就业部门审批的《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符合《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中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并持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申请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断缴费时间剔除领取失业金时间后不足3年;持有军人退役手续,中断缴费时间剔除服兵役时间后不足3年;持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证明,中断缴费时间剔除在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后不足3年;持有服刑劳动教养期满证明,中断缴费时间剔除服刑劳教时间后不足3年,可按原缴费政策标准进行补缴。(记者 刘鹏璐)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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