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律师姜海向济南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次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海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不符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决定不予公开。
姜海起诉称,济南市房管局设置查询限制,侵犯了《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查证权利。
2013年9月,济南市中院作出终身判决,认为律师申请查询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应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在其未能明确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并未侵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