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青海住房建设改革推出重大举措

2014年04月08日 14:19   来源:青海日报   

    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省深入推进住房建设改革行动的又一重大举措。

  针对我省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细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亦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

  配租管理方面,《细则》明确: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的确定或调整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同区位、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实行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和共有产权人的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承租人应缴纳政府所占份额部分的租金。

  配售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承购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承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对于住房租赁补贴,《细则》明确: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政府不能为其提供房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自行租赁其它住房。对原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同时,《细则》对我省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运营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也做出具体规定。《细则》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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