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领导及其亲属婚庆生日不得邀请管理对象参加

2014年04月09日 09:24   来源:羊城晚报   

  核心摘要: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布新规,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通讯员粤纪宣报道:8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外公布实施新制订的《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按该规定,领导本人及子女等婚庆、生日、乔迁等,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能收他们送的礼品、礼金。

  用私款大操大办也不行

  该规定指出,“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要坚持“四不准”——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办婚庆提前10日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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